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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业务
日本清酒进口报关

日本清酒进口报关

一、 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


督检验。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


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1、商检手续:报检时需提供产地证、卫生证书、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首次进口还需


提供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3份)、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各3份)(注名产地)、反映产


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检验报告、卫生证明文件以及货物特殊申明证明文


件,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标签审核。预包装饮料酒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


标签通则》要求自行制作。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


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2、报关手续:装箱单 发票 合同 通关单 提单 提货单


二、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按上述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上述规定条件审定


,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


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


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规定的“中文标签”和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

(四)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


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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