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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公司]原告广州市明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锦恒世泰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吴勇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进口报关公司]原告广州市明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锦恒世泰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吴勇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6507号 广州市锦恒世泰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吴勇: ?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明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锦恒世泰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吴勇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12民初6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锦恒世泰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费用9952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付);二、被告吴勇对被告广州市锦恒世泰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吴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锦恒世泰报关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明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8元,由被告广州市锦恒世泰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吴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