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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业务
濒危证

申请非濒危物种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 申请报告(书面向林业局提出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申请,写明进出口国家或地区、物种、数量、来源、用途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凡申办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申请表.表内相关内容,须逐项如实填写,不得漏项,材料需打印).

3、 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4、 来源证明.

申请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交产地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来源证明,本省的应提交产地市、县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来源证明.

申请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提交对方(出口国)管理机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口(再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或其它能够表明对方主管部门同意其出(再出)口的证明材料.

  按规定属于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提交购物发票.

5、 海关证明材料.

6、 中成药成份表和外包装说明材料.

审核程序

1、 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好《申请表》并带上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到省保护办受理处,审查材料齐全后,开立回执.

2、 省保护办主办人员初审材料合格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办负责人复核,经局分管局长审核后发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请示》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濒管办批准.

3、 申请者凭回执领取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濒管办的批件到批件指定的办事处核发允许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书.

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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